新版环保法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变化是新增了一个章节,即第5章“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”,其中最引人注目是其中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,根据相应条款,“对污染环境、破坏生态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,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要使环境公益诉讼在全社会发挥这么的积极效应,也并非一蹴而就。假如包括交易成本、诉讼成本在内的各种成本远远超出了公益诉讼所产生的效益,那么,环境公益诉讼也就并非是一种福利改善型的法律了。对于刚刚进入环境公益诉讼阶段的中国而言,这是完全有可能的,只有在学习效应充分发挥之后,才能逐步降低环境公益诉讼本身的成本。这里面存在一个可能的问题就是环境公益诉讼本身的成本是否可控?